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节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五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节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各级质检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被许可人,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档案。 质检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