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节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五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节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后续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被许可人的后续监督,检查被许可人是否持续保持获得行政许可时的条件和要求。 第三节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