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2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被许可人申请注销行政许可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其他依法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

各级质检部门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定期进行核查汇总,并逐级上报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由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