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证》应当载明持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证件编号,并附有持证人的1寸免冠彩色照片,照片上加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证件章”(见附件1)。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