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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证件使用

第十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十一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证》遗失或者损毁后,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其所在单位,由该单位逐级报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查证属实的,在当地省级…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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