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六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第三十六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第三十六条 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涉嫌过错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