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四章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及责任人确定 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及责任人确定 第二十八条 因发生行政执法过错未被及时发现,造成不良后果的,其上一级主管领导应承担失察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