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实施的对所属部门及下级机构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