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第十六条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见附件),《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被检查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名称;

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