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责令纠正或者撤销;其他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可以责令纠正或者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建议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纠正、也可以建议当地人民政府责令纠正或者撤销;其他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责令纠正或者撤销。
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