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00年) 第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对控告、揭发、检举行政执法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行政执法过错的; 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