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0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对控告、揭发、检举行政执法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一年内连续发生两次行政执法过错的;

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