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00年)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积极进行了纠正的; 因过失出现错误并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