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积极进行了纠正的;

因过失出现错误并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