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