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 第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0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范围与管辖 第十一条 对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裁决。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