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第四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第四十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当场交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案审办应当将听证笔录和案件有关材料一并提交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重新审理。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