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 经调查,不需要继续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采取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