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三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2011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案审会议应当形成审理记录,经参加会议的案审委委员确认签字,存入行政处罚案卷。具备条件的可以同时采集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作为文字记录的辅助材料存入案卷。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