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
发布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引导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以…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牵头,会同全国质量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
第四条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
第六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第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省(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省(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附件:
质量工作考核要点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