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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保税仓库、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进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印发的《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2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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