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检查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检查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发证机构工作人员出现违规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