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检查和处罚 第三十条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条 第六章 检查和处罚 第三十条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口许可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商务部可以禁止违法行为人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进口经营活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