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越权越级或者无有效批件发放的进口许可证无效。对违反规定的发证机构,商务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发证权等处分。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