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五章 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二十三条 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二十三条 已领取的进口许可证如果丢失,经营者应当立即向许可证证面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及相关发证机构书面报告挂失,声明作废,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发证机构收到经营者遗失报告,经核实该证确未通关使用后,可撤销原进口许可证并核发新证。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