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章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二十九条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二十九条 各发证机构可自当年12月10日起,根据商务部或者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下发的下一年度出口配额签发下一年度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