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七章 检查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七章 检查和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超配额,无配额和越权越级发证的发证机构,商务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发证权等处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