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出口许可证的签发 第二十一条 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出口许可证的签发 第二十一条 各发证机构不得无配额、超配额、越权或者超发证范围签发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