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制、“一批一证”制和“非一批一证”制。“一证一关”指出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一批一证”指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
下列情况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非一批一证”: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其他在《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规定实行“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
“非一批一证”指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12次,由海关在“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出运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