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三条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 第三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三条 符合《办法》第七条或第八条并且在拟设货币经纪公司中持股比例最大的申请人应向拟设地银监局(银监会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资料,并由律师对上述材料出具与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无保留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