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根据《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健全设备,保全交易信息。公司应针对通讯线路、交易系统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制定应急方案,并每日进行交易信息资料的异地备份,以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以及信息资料的完整和安全。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