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以控制风险为核心,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内容包括:
货币经纪公司必须建立董事会和独立的内审和合规部门。
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与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以及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参照《办法》规定,遵循公正、公平、诚信、为客户保密的原则依法运作,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银监局备案。
货币经纪公司必须建立董事会和独立的内审和合规部门。
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与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以及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参照《办法》规定,遵循公正、公平、诚信、为客户保密的原则依法运作,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银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