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获得并具有货币经纪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该人员应具有与拟担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与能力。
申请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职责。
申请各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以及拟任职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申请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10年以上从事金融工作或15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并有3年以上担任业务部门经理或相当于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经验。
担任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分公司经理,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5年以上从事金融工作或10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并有2年以上担任业务部门经理或相当于业务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经验。
担任财务总监,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6年以上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经历。
担任代表处首席代表,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3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经济工作经历。
拟任人如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须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须增加4年以上从业经历。
拟任人曾任因连续或严重亏损而被接管、撤销、或宣告破产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且不能证明其对上述情形不负主要责任的,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