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银监会负责核准货币经纪公司的开业申请及业务范围。对外国独资货币经纪公司和中外合资货币经纪公司,由银监会负责颁发金融许可证;对中资货币经纪公司,由银监局负责颁发金融许可证。

批准决定做出后,银监会或银监局应在10日内向拟设货币经纪公司颁发金融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