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货币经纪公司有下列行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越核准范围经营业务的。

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告、报表等文件资料;或者未按规定提供报告、报表等文件资料的。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擅自变更名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机构所在地、高级管理人员的。

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金。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

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有违公平、保密原则的。

拒绝、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