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货币经纪公司进行监督管理。货币经纪公司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同业拆借、债券买卖和外汇交易等经纪业务活动应同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和检查;其业务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