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在每年的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基金,以弥补经营中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