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分别设立对董事会负责的风险管理、业务稽核部门,制订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控制和业务稽核制度,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