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货币经纪公司以现金资产或等值国债形式存在的资本金必须至少能够维持3个月的运营支出。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