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三十四条 货币经纪公司及其分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的经纪服务,需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