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货币经纪公司及其分公司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全部或部分经纪业务:

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

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

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

境内外衍生产品交易;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