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货币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况发生时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分立、合并、解散。

变更名称。

修改公司章程。

调整注册资本。

调整股权结构。

调整业务范围。

变更营业场所。

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货币经纪公司的分公司变更名称、营运资金、营业场所、业务范围或者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由货币经纪公司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