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货币经纪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条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十条 第二章 货币经纪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条 货币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中国境内代表机构的职务。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