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货币经纪公司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可以在业务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代表处。申请设立代表处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货币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的申请书。
货币经纪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
货币经纪公司章程。
货币经纪公司的基本情况,及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2年的会计报表。
拟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简历及由拟任人签字的有无不良记录的陈述书。
由货币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委任首席代表的授权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货币经纪公司的代表处不得经营业务,只限于从事业务推介、客户服务、债权催收以及信息的收集、反馈等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