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或延长期限届满前,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和申请开业报告。

中国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机构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货币经纪公司章程。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额。

拟办业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

由出资人法定代表人出具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