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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列的各项财务指标要求均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以上”均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原《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1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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