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整改期间暂停受理及审查基金产品募集申请或者其他业务申请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基金管理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