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管理与托管货币市场基金过程中,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导致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导致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