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条 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现行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级预算单位资金账户的管理,从严审批预算单位的资金开户。 根据部门预算管理需要,凡与各级财政预算有领拨款关系的预算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由其财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总预算会计办理银行领拨款账户的预留印鉴手续。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