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程序 第五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违法会计行为案件备案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对适用听证程序、提起行政诉讼和上级财政部门指定办理的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三十日内向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