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内部指定专门的机构或者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会计监督检查和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内部相关机构或者职责的设立,应当体现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相分离、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