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处理,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经审查立案、组织检查、审理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